日期:2017-06-06 22:39
条 (变更申请)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以下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
(二)第九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二十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
(四)因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相应的许可内容进行调整的,环保部门应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