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6-06 22:39
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
(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变更申请材料)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排污单位应当书面承诺对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以及严格执行变更后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变更决定)
环保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