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6-06 22:39
、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
第三十四条 (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开信息,畅通与公众沟通的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五条 (法律责任)
对于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