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10-11 14:13
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鼓励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符合国家要求、技术可行的多种方式处理处置污泥,提高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能力。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县、区)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污泥处置建设项目的审批,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指导;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污泥处理处置资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规划,对污泥产生、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污泥污染环境防治和风险防控的监督管理;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