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10-11 14:13
门负责城市污泥处理处置中心的建设、运行及管理;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工作。
第七条 污泥产生单位是污泥安全处理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污泥的全过程跟踪管理;污泥处置单位应对所接收的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和污泥产物负责,禁止超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污泥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九条 污泥产生单位应对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负责,应当将污泥交由有处理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置,确保污泥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和污泥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