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暂行管理办法》
日期:2017-10-11 14:13
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标准。
第十条 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第十一条 污泥产生单位、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安排专职人员,确保污泥安全、妥善处理处置。
第十二条 污泥产生单位、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污泥管理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用途、用量等情况,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第十三条 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自身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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