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暂行管理办法》
日期:2017-10-11 14:13
能力的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对污泥和污泥产物进行检测、跟踪、记录。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第十四条 污泥产生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污泥处置单位和污泥其它接收单位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无转移联单的,污泥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不得接收。
第十五条 污泥其它接收单位应当在计划接收污泥1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领取转移联单,明确拟接收污泥来源、数量、用途等事项,并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第十六条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依据其环评批复文件对产生的污泥泥质定期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资料保存。
第十七条 污泥处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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