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1-26 21:08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向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9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伏法。2017年12月14日,灵武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以污染环境罪确定了9名被告人的刑罚。最终,被告人徐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甲、徐某乙、张某丁、殷某某、温某某、李某某等被判处1年6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丙、徐某乙、张某丁、殷某某、温某某、李某某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