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发布 将于8月1日施行
日期:2020-07-17 16:18
圾焚烧厂合并建设;
  b) 采用干化、焚烧的联用方式;
  c) 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
  9.3.6.3 污泥焚烧产生的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和运输。飞灰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危险废物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置。
  9.4 管理
  9.4.1 对用于不同处置途径的出厂泥质,应按照相关标准给出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向处置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9.4.2 应按照 8.1 的规定,对进出处理单位的污泥逐车过磅计重,并规范填写转移联单,信息缺失的接收单位可拒收。
  10 污泥处置
  10.1 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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