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7-17 16:18
价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施用的依据。
10.3 建材利用
10.3.1 用于水泥窑协同焚烧制水泥时,泥质应符合 CJ/T 314 的规定。
10.3.2 用于制砖时,泥质应符合 GB/T 25031 的规定。
10.3.3 泥质满足轻质建筑辅料制作工艺要求时,宜用于制作陶粒等材料。
10.4 填埋处置
泥质应满足GB/T 23485的规定。
10.5 管理
接收污泥时,应按照8.1的规定逐车过磅计重,并规范填写附录A给出的转移联单,信息缺失的接收单位可以拒收。
11 信息管理
11.1 资料管理
11.1.1 台账资料
11.1.1.1 污泥产生单位应建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