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2-01 16:23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由九被告人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崇州市人民检察院131,754元和公告费1,000元。
四川崇州市人民法院认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良好生态环境是人类共同生存发展之基,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自然、保护环境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都应当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本案的被告单位宏佳蚓公司本来从事的是处理污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