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江河污染事件责任人获刑
日期:2013-07-17 23:34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7月16日对两名在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中负直接责任的环境监察官员做出一审判决。两人因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一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蓝群峰,原系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环保局纪检组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被告人韦毅,原系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蓝群峰、韦毅对辖区内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未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致使其得以长年逃避监管。

法院审理认为,2012年春节前,蓝群峰利用担任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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