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日期:2012-10-18 09:38
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之外,以任何名义设置资质审批前置条件,也不得在审批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
集团公司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及其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重复申领运营资质证书或者申请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不得转让。禁止伪造、变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有效期及其延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和乙级资质有效期为5年,临时资质有效期为2年。
持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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