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日期:2012-10-18 09:38
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原发证机关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当提供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运营要求】持证单位可以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第十八条【技术评估】持证单位接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前,应当对该设施是否具备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必要条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以此作为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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