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办法》
日期:2012-10-18 14:03
级环境监察机构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情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监察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监察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稽查。
第二十九条 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污染源监察、建设项目检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等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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