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办法》
日期:2012-10-18 14:03
可以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参照本办法,具体实施其职责范围内的环境监察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91〕环监字第338号)、《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环监〔1996〕888号)、《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环监〔1996〕888号)、《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制度》(环发〔1999〕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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