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日期:2014-01-28 17:51
并监管国家级生态功能红线,各地应划定并监管地方级生态功能红线。
四是协调性原则。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区划、规划,以及已建各类生态保护地边界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合理确定生态功能红线的面积规模。
五是可操作性原则。生态功能红线必须要落到实地,落实在具体空间上,确保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兼具科学性与操作性。为此,生态功能红线划定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办法,国家层面从全国总体要求划定重要生态功能
14/4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8/30 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