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3-12 21:21
,不要等到配套法规落实。
因此,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职权、行使权力的程序和具体方法、以及强制执行权等,是修订《环保法》时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缺失、双重领导体制安排,使得地方环保部门很难依法独立监管
《环保法》第十六条虽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却没有规定确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具体制度,使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安排几乎被架空。
罗丽认为,正是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