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3-19 22:22
关部门调查时,还主动交代其在担任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党委书记期间,分别收受吴某、韦某等人所送的人民币共2.4万元,后家属为其退出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还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4万元,其行为确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且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