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3-24 20:47
的责任,未认识到自己并不具有随意乱扔死猪、污染环境的权利;二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司法等环节均有不足,亟待完善。
在立法环节,从1979年试行、到1989年正式实施、再到2012年修正的环境保护法以及2008年2月修订通过、2008年6月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等,绝大多数条款都是强调各级政府和主要的污染企事业单位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公民个体责任问题只是笼统提及。
林永生表示,一般居民不太了解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更不清楚个人在环境保护中的责权利边界。司法环节的不足则主要表现为对污染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违法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