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3-26 23:04
经过两次庭审,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叶某、周某污染环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被告人叶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此案是海门市首例因污染环境而入刑的环境涉罪案件,也是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南通首例因污染环境而入刑的环境涉罪案件。此案的审结,使当地企业受到震慑,环境执法人员也得到了启示。
案发废酸入河市民报警
海门某电子有限公司产生的废酸由某危险货物运输公司承担运输,叶某任押运员,周某任驾驶员。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