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江水污染事件:原环保局局长获刑两年
日期:2014-06-10 22:06
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9日对贺江水污染系列案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宣判,原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平桂分局局长莫思坚、环境监察大队队长唐传城因环境监管失职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六个月。
据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唐传城等人在对辖区内由赵和平、龚大华等人承包的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以下简称汇威厂)进行日常监管时,发现该厂超出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生产经营矿产品的范围,在原厂房附近投资另建厂房、安装生产铅、铟产品的生产设备。随后,监管人员当即责令该厂立即停止建设,严格按照环评及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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