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4-08-25 09:55
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物减排和排污权交易。
(十一)加强交易管理。排污权交易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排污权交易试点,由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排污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其排污许可证。
四、强化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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