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冀等地排污权明年核定完成
日期:2014-08-26 10:26
根据《意见》安排,试点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
试点地区可以采取定额出让、公开拍卖方式出让排污权。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原则上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标准由试点地区价格、财政、环保部门确定。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各试点省份内进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火电企业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
北京不在此次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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