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9-25 21:14
被告人南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王彦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郭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此外,对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两辆槽车及3个罐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现场说法:敲响警钟,严惩环境违法犯罪
本案引起了当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相关领导、处室负责人,鄂尔多斯、乌海、阿拉善、兴安盟、通辽等盟市环保局和部分企业代表均到场旁听。
作为内蒙古自治区首例环境污染案,本案意义重大,为全区其他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