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9-25 21:14
人代表南光伙同、指使被告人南江、郭伟、王彦军先后倾倒工业废盐酸55车,共计2877.48吨,并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和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南光、郭伟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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