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0-29 21:41
,被告人或被判刑1至2年
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向昆山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随后,昆山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为由向昆山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当庭悔罪,并表达了为修复环境愿意积极赔偿的态度。
昆山法院承办法官周游告诉记者,被告人张某庭上认罪态度很好,积极表达了对环境污染的赔偿意愿,会酌情考虑,但当庭未宣判,具体的判决要至少10天后才能出来。记者同时了解到,按照检察院对法院的量刑建议,张某或将被判1至2年左右。
对环境污染赔偿所需要的具体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