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19 20:14
在公民自然人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已被民诉法排除在外,而如果机关又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符合新环保法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少之又少,甚至在许多设区的市一级行政区内根本就没有,则意味着新环保法实施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环境公益诉讼必将进入冬天。
公益诉讼在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诉权滥用。为了防止滥诉和节约司法资源,法律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设置一定的门槛是必要的。
民间环保组织本应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但就现实情况看,新环保法设置的这一门槛显然过高了,客观上制约了我国环境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