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1-14 18:04
赔偿环境修复费用82701756.8元、41014333.18元、8463042元、26455307.56元、1705189.32元、327116.25元,合计160666745.11元,用于泰兴地区的环境修复。
2.常隆化工等6家企业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补偿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已支付的鉴定评估费及案件受理费。
四、被告企业的上诉理由和环保联合会、省检察院的意见
被告企业不服泰州中院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理由:
1.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2.本案不符合共同诉讼的条件,程序不当;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