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始末及评析
日期:2015-01-14 18:04
企业未抛弃副产酸,也无非法倾倒的故意,其销售行为和江中公司等单位实施的倾倒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4.省环科学会出具的评估意见和技术报告无鉴定人签字盖章,程序不规范;
  5.有关水体已经恢复,不再需要人工干预,判决企业承担环境修复费用不合理。各企业还就被倾倒副产酸的数量提出质疑。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答辩:
  1.环保组织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不适用于本案。
  2.被告企业与江中公司等实际倾倒单位之间买卖行为,实质是以买卖形式掩盖非法处置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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