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始末及评析
日期:2015-01-14 18:04
与被告企业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省环科学会出具的评估技术报告无人签名,未见鉴定资质,将本案所涉副产酸鉴定为废物的程序不合法。
  4.倾倒地点水质已经恢复,无需再通过人工修复,环保组织根据虚拟治理成本计算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5.环保组织起诉被告企业被倾倒的副产酸数量与证据不符。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环保组织的赔偿请求。
  三、泰州中院审查认定的事实及一审判决
  1.环保组织是否有诉讼资格
  依照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依法登记的环保组织,具有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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