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始末及评析
日期:2015-01-14 18:04
水域严重污染。被告企业主观上具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环境严重污染的结果,应该承担环境污染修复的赔偿责任。
  3.被告企业被倾倒至水体的副产酸的数量认定
  常隆化工等6家企业被倾倒的副产酸数量,均有相关票据等书证、证人证言证实,故被倾倒副产酸数量不能认定的辩解不能成立。
  4.环境污染危害结果是否存在
  两万多吨的副产酸倾倒进河流,对水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危害的事实不可否认,修复费用将远远超过正常治理成本。由于河水的流动,污染源必然会向下移,即使倾倒点的水质有所好转,达到Ⅲ类水质,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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