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4-21 21:38
日前,山西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6年年底前,我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用水不低于0.95元,非居民用水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用水不低于0.85元,非居民用水不低于1.2元。
A各地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县(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由县级以上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