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日期:2015-08-18 22:25
责任。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
2/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27 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