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9-16 12:00
输工具和物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环保部令第22号)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采取以下措施:(四)经本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