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收立法应首先明确哪些问题
日期:2015-09-16 12:13
考虑、明确规定。
当然,仅在立法中明确环境保护部门与税务部门在环境税征收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构建具体的机制,保障二者在工作中积极合作、互相协同。环境税收立法应当构建以下机制:一是环境税收信息共享机制,二是环境税收征管的沟通、协调机制,三是环境税收问责机制。
环境税收入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享
在规定环境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部门负主要职责的基础上,还应当对税务系统内部的分工予以明确。在我国当前的税收管理体制下,中央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地方税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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