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9-29 18:02
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同时,财政部已将污水处理费列入《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而我省此前根据经省政府同意的《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12〕220号)规定,我省的污水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收入,不上缴财政。此次根据国家规定,我省污水处理费从经营服务性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资金性质发生转变,对作为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职责主体的地方政府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