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完成立法程序明年起施行
日期:2015-10-12 15:54
管网到达的区域,禁止新建自备水井;原有的自备水井,应当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这里的自备水井是指设在镇村并用于经营的水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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