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0-21 14:45
法实效,防止以罚代管。对超标排放、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在处以罚款的同时,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规定按日连续计罚,加重违法者法律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授权,《条例草案》规定了按日连续计罚的四种行为:一是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是超标排放或者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是通过雨水管道、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