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1-03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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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
2.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
3.排放浓度(指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企业自行监测包括企业自承担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所开展的监测,具体要求见附件2);
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上一年实际排放量)、核定的排放总量(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按许可证核定排放量填报);
5.污染物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通知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市环保局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公开规定的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