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环保法第六十条法律适用:一超标超总量就限产停产?
日期:2015-11-04 21:2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对于一些长期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甚至是有毒污染物等突出问题的排污者,仅靠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等常规行政执法手段,已无法督促其有效整改。
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其中限产停产就是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手段之一,新环保法第六十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限产停产执法内容及程序。
在实践中如何灵活运用新法赋予的限产停产手段,既严格监管违法行为,迫使排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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