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1-04 21:24
备查。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环保部门应对履行限产停产措施情况实施后督察和跟踪检查,如检查发现企业仍然超标超总量,一是可以对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实施按日计罚,让企业承受经济惩罚;二是可以依据《办法》第六条责令停产整治,如果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依据《办法》第八条由环保部门报政府实施停业、关闭,彻底消除污染源。
新环保法限产停产措施制度设计体系完整,逻辑严密,有利于解决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改期间成为变相为违法排污企业打保护伞的制度缺陷。实践中我们要在准确理解和把握的基础上合理实施,对排污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