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环保法第六十条法律适用:一超标超总量就限产停产?
日期:2015-11-04 21:24
制生产措施,责令企业限产或停产。
但是,限产停产是非常规行政措施,一方面其使用是有严格条件的,另一方面,作为行政措施也要必要和适当,遵从行政法最基本的比例原则,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由于超标超总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应当进行综合分析,区分一般性管理不善可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与长时间超标超总量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综合管理目的及环境法律的规定,决定是否适用限产停产措施,不可一概而论。
对于经过环保审批的合法企业,如果只是一般的日常管理问题,如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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