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环保法第六十条法律适用:一超标超总量就限产停产?
日期:2015-11-04 21:24
由于治理设备老化、损坏、处理能力与产污规模不匹配、现有治理设施达不到新出台标准要求等长期不能稳定达标达总量以及偷排等具有主观恶意或严重污染的行为,无疑可以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适用限产停产措施,对企业生产进行限制,同时责令企业制定整治方案、优化治污工艺或设备,从根本上解决超标超总量排污的问题。
二、如何有效行使限产停产权力?
限产停产制度设计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治理期间企业要通过限制生产措施履行达标和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义务,二是整治后稳定达标和达到总量控制控制要求。为确保执法效果的
7/1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27 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