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1-16 15:35
监察执法,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应该是相互补充的关系。改革之后,县级环保局将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那么是否还需强调县级人民政府的属地负责作用,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利用什么机构来进行环境监管,需要认真研究。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的相应条款,也需要适当调整。
此外,依据中央相关文件要求,有必要开展新一轮环境保护事权改革,大力下放一些行政许可和监管事权,既维护好地方的积极性,也发挥地方的监管责任。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