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1-30 10:43
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
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支队、大队,是同级环保部门委托的主要环境监管执法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主要靠这支队伍查处、督促落实整改。实行垂直管理后,这支队伍(市县环境监察支队、大队)将不再是